1、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
计量方式 |
净含量Q范围 |
计量单位 |
|
体 积 |
Q< 1000mL
Q ≥ 1000mL |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
|
质 量 |
Q < 1000 g
Q ≥ 1000 g |
g ( 克 )
kg ( 千克 ) |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
净含量Q范围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
|
5mL <Q ≤ 50mL
5g <Q ≤ 50g |
2 |
|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
3 |
|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
4 |
|
Q > 1kg
Q > 1L |
6 |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注:修订日期:2004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
来源:国家标准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