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经销商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由全国罐头行业的众多知名的经销商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本分会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把全国优秀的经销商团结和组织在一起,加强相互之间学习和交流,扩大罐头经销商的影响力,更好的为罐头企业和市场服务,进而把罐头国内市场做强做大。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国家罐头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2、参与资质认证,提高行业素质,营造公平、守信的经营体系。 3、维护会员关系,通过内部磋商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并整合内部资源,促进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建立。 4、提供罐头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促进会员和罐头生产企业的交流和贸易合作,提供贸易咨询和服务。 5、组织会员交流,出国考察,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博览会、交易会,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帮助。 6、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规划,同时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7、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分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罐头行业和热心为罐头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2、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3、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罐头经销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分会会员代表; 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分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分会举办的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的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分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7、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8、决定和协调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分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3、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设会长1人,邀请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理事长担任,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15人,设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单位20-30个,一般会员单位若干个。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情况; 5、本分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分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分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系; 5、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6、处理其它日常事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中指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 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经销商分会 二00八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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